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全面规范学校事业信息管理工作,保障学校事业信息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连续性,提高信息来源和信息统计质量,充分发挥事业信息管理工作在学校管理、决策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事业信息是指按照一定结构组织起来的,全面、细致反映学校建设、管理、发展的各个方面基本情况的信息,是由学校事业信息管理部门及各职能部门建立起来的及时、完整、系统反映学校各项事业开展情况的信息组成。
第三条 学校事业信息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适时对学校的事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查、获取、整理和统计分析,提供信息报告或数据统计报表以及咨询建议,对事业信息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为学校领导的科学决策提供信息和基础数据支持,为学校各项工作提供信息服务。充分发挥事业信息管理工作在指导学校制定规划、计划和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及加强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管理工作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事业信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发展规划处是学校事业信息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事业信息的管理和工作协调,内设事业信息管理办公室为事业信息的具体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信息管理部门);各部(处)处长为本部门事业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学部、学院、系(部)部长(院长、系主任)为本学部、学院、系(部)事业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各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事业信息管理人员,选报责任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强的人员担任本单位事业信息管理人员。
第五条 信息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完善学校事业信息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2)组织、协调学校综合性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3)负责审核、发布、对外报送与综合性统计报表相关的统计数据;
(4)负责学校综合性统计数据分析,撰写统计分析报告;
(5)负责加强事业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的建设;
(6)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题性统计分析、统计预测;
(7)负责建立和完善事业信息管理工作信息系统以及信息管理部门主页的制作、维护;
(8)不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事业信息管理工作培训、经验交流;
(9)进行高校事业信息统计分析、指标体系方面的调研与应用研究;
(10)做好与事业信息管理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11)负责事业信息发布的保密工作;
(12)负责全校各单位事业信息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估;
(13)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部(处)、学部、学院、系(部)为各项相关分类事业信息管理负责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的事业信息管理工作制度;
(2)负责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分类事业信息管理工作;
(3)负责汇总、审查和报送上级对口业务部门布置的各类事业信息统计报表;
(4)配合信息管理部门完成学校综合性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本部门归口管理的统计数据;
(5)对本部(处)、学部、学院、系(部)业务工作的发展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 及时上报本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分析报告。
第三章 事业信息资料管理、上报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原始记录、信息统计台账制度,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单位应根据要求,严格执行信息归口管理制度(详见附件)。
第九条上级部门下达的事业信息综合性统计报表,由学校信息管理部门组织各职能部门、单位填报,各职能部门、单位应根据学校信息管理部门要求,准确、及时上报本部门事业信息资料,所报出的事业信息资料应一式两份,一份由各职能部门、单位留存,另一份经本部门、单位事业信息管理负责人、事业信息管理联络员签章后报送至学校信息管理部门,由信息管理部门汇总、编制完整报表,送校领导签发后报出并送档案馆存档。
第十条上级部门下达的对口事业信息统计报表,由对口职能部门、单位负责收集、填报,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校领导审批签发后由相关对口职能部门、单位报出,报出前送信息管理部门备案并送档案馆存档。
第四章 事业信息资料的发布和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事业信息是学校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在事业信息资料的发布和使用过程中应注重其时效性和动态性。
第十一条 为便于校内各单位对外公开使用和发布全校性事业信息统计资料,信息管理部门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定期发布事业信息统计公报。
第十二条 事业信息统计公报每年度发布两次。每年11月份公布在校学生情况;次年4月份按财政年度公布财务、教学、科研、资产及教职工等信息。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单位对外发布与事业信息统计公报相关的信息,必须以学校发布的统计数据为准,不得自行另外采集。
第十四条各职能部门、单位对外发布不包含在事业信息统计信息公报中本部门、单位有关事业信息的,应在发布前报信息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对有关机密的统计资料,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公布、泄漏或遗失。
第五章 事业信息管理工作的奖励和处罚
第十六条根据各单位完成数据上报、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的时效、质量,由信息管理部门组织评议、评选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绝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者;
(2)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统计调查资料,产生严重后果者;
(3)自行公布或遗失统计资料,造成遗失泄密者;
(4)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信息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