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各类活动。
二、管理模式
1、中心是辽宁省司法厅直属的鉴定机构,是大连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二级事业法人单位。接受省司法厅行业管理,依法独立对外开展司法鉴定业务;
2、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学校对中心的管理参考大连理工大学振动与强度测试中心模式运行。
3、学校为中心设1名编制,其中1名中心副主任为专职编制人员,负责常务工作。中心聘用其他专职人员为企业编制,中心与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4、学校人员在中心从业,项目按企业化管理;
5、学校为中心在大连理工大学财务处设管理帐户;
6、中心专职人员工资、办公费、运行费单独列支;
7、中心兼职工作人员的薪酬从项目劳务费和收入结余中支出;
8、中心购置的仪器设备、设施等资产权属大连理工大学。
三、项目管理
1、中心遵守行业规定,严格依核准的业务开展司法鉴定;
2、中心负责组织司法鉴定的相关科研项目申报,以及多类别鉴定项目的实施。其形成的论文、成果须经中心保密审核后申报;
3、中心设六位技术负责人(工程质量;微量物证;音像资料;计算机;机动车性能;知识产权各一位),同时,根据专业需要设审核人,作为技术负责人的专业支持。
4、技术负责人和审核人经专家委员会考核,中心审批,上报辽宁省司法厅备案;
5、鉴定项目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其所拥有的责、权、利遵照《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心综合办公室负责司法鉴定人的管理与鉴定项目管理;
6、鉴定项目执行中心鉴定工作程序的控制流程。分为:项目评审、方案审核、任务派发、过程监督、结果审核、报告发送、接受质证、项目结算八个流程。
7、司法鉴定工作程序由中心副主任组织编制,经专家委员会讨论,中心办公会通过后执行,在执行中不断完善。
8、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司法鉴定的申诉、投诉统一由中心综合办公室受理。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承接鉴定业务,不单独接待案件当事人。
四、经费管理
1、中心经费来源于鉴定费、培训费等;
2、中心主任审批经费使用计划,重大财务开支,中心副主任负责财务管理;
3、司法鉴定费等同学校横向经费,记入工作量考核。项目进行前鉴定费存财务暂存户,项目结束后,按比例分配进入中心和鉴定人账户;
4、鉴定收费执行司法鉴定行业标准,无标准可依的项目按相关行业收费标准的1.6-2.0倍收取;
5、鉴定费、培训费等收入学校收取14%管理费(不含税),学校、中心和学部院系管理费分配比例参照科技开发中心管理费经费比例;
6、鉴定费、培训费酬金提取参照学校横向经费管理办法;
7、中心收入结余用于发展基金。
五、专家委员会
1、中心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鉴定项目、科研项目、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技术文件的审核或签发,负责专业人员的审核与评议;
2、专家委员会成员:
负责人:中心副主任;
技术负责人:按鉴定类别设6人;
行业专家(非司法鉴定人):2-3人;
3、专家委员会产生:副主任提名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提名行业专家,行政事务会审议通过。
六、办公室管理
1、印章管理
(1)中心有:公章1枚、鉴定专用章2枚(原子印章、钢印各1枚)、财务专用章1枚、机构负责人印章1枚、司法鉴定人印章若干枚。综合办公室负责印章使用与管理;
(2)中心公章用于发文,签订协议、鉴定答疑,依据领导审核签字后盖章;
(3)鉴定专用章和司法鉴定人印章,用于鉴定报告和鉴定意见书,签发人签字后盖印;
(4)财务专用章、机构负责人印章用于中心财务,主任签字后盖章;
(5)各类印章办公室专人管理,除发文用章(如联合行文,必须携公章)外,不得携带印章外出;
(6)各类用印严格按照印章使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手续不全者,不予用印;
(7)对违反规定,擅自用印或由于管理不善将印章丢失的,追究经办人员与直接领导的责任。
2、行政事务会
(1)中心实行行政事务会议制度。主要研究处理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务性问题。事务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至少每月召开一次;
(2)专题事务会不定期召开,由副主任主持,各有关人员参加,专题研究、布置、解决重点问题;
(3)办公室负责通知例会的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事宜,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4)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由办公室形成记录或纪要,相关责任人检查、督促、贯彻落实。
3、中心工作人员薪酬
(1)收入、支出的核算
中心收入核算包括:鉴定费、培训费
中心支出核算包括:
a、中心聘人专职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劳务费;
b、水、电、物业费;
c、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车辆开支、差旅费、会议费用、行业缴费等;
d、人员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补贴、培训费;
e、其他费用:捐款、监督审核费、协会费用等;
(2)中心企业化人员薪金按规定标准发放;
(3)兼职人员按工作量发放项目劳务费和奖酬金,发放标准经行政事务会讨论,中心主任批准后发放。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