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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印信管理使用办法

作者:Admin 来源:学校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04-22 浏览次数:

大工办发〔2003〕35号

第一条 为严格学校校级印信管理,维护印信效用及其严肃性,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印原则

校印的使用采取校领导审批或校领导授权后用印原则。校领导授权部门使用校印,必须认真填写学校用印登记表,并经该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能盖印。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中国共产党大连理工大学委员会”印章使用及审批。

1、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公文,经党委书记或主管副书记审批后用印。

2、入党志愿书经党委主管副书记审批签字后用印。

3、出国审批材料,经党委主管副书记或主管副校长(或委托校长助理)审批签字后用印。

4、其他事由用印的,应经党委主管副书记审批。

(二)“大连理工大学”印章使用及审批。

1、以学校名义上报或下发的公文,经校长或主管副校长签发后用印。

2、各类协议书文本,经校长或主管副校长签字后用印。

3、由校长或主管副校长发出的各类委托书,经委托人签字后用印。

4、各职能部门、学院、系(部)负责的重要事项的报告、申请、报表、合同等材料,经主管副校长审批签字后用印;常规报告、申请、报表、合同等材料需经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盖章后方可用印。

5、出国人员、来华人员登记表等有关涉外工作的审批材料经主管副校长审批后用印。

6、经教育部批准的正规学历教育,包括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用印,分别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成人教育学院负责人列单审批签章后,统一办理用印。

7、其他事由用印的,由主管副校长审批。

(三)“大连理工大学”钢印的使用及审批。

1、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各类学历证书用印,学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博士学位证书用印,按不同学历、学位分别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成人教育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人列单审批签章后,统一办理用印。学生补办证用印,需相应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持有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名盖章的用印证明办理。

2、工作证、退休证、学生证用印,分别由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人列单审批签名盖章后,统一办理用印;或持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的用印证明,由院、系工作人员或教职工本人办理。

3、成人教育学生、外国留学生的学生证用印,分别由成人教育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人列单审批签名盖章后,统一办理用印。

4、外国专家证、大连理工大学外国教师证用印,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人审批签章后,统一办理用印;或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开具有负责人签名盖章的用印证明,由院、系工作人员办理。

5、其他需使用钢印的,须经主管副校长审批。

(四)校领导名章的使用及审批。

校领导名章的使用,须经本人或受其委托的其他校领导签字。

(五)“大连理工大学介绍信专用章”用于大连理工大学介绍信(详见“介绍信使用”)。

(六)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和各职能部门的公章,未经学校授权,不得用于对外缔结合同、协议等使学校产生民事义务或责任的活动。

第四条 印章的管理

(一)校级各类印章由学校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二)司印人员不得将印章随便放在桌面上,未经办公室主任同意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办公室;不用时应将印章妥为保存,下班后应锁入专用保险柜中。

(三)司印人员用印前,要审查用印内容、格式、审批手续等,经审查无误后方可用印;用印位置上不压正文,下骑年盖月。印迹要清晰、端正,不得歪斜或倒置。

(四)未经校领导特批,任何部门不得以工作便利等为由将校级印章取走使用;经特批取走印章使用,司印人员必须随行监督用印,并确保印章送、停、返过程的安全,印章不得在学校办公室以外部门或地方保存过夜。

(五)不得在空白证件、表格上使用印章。

(六)不得开空白介绍信。

第五条 介绍信使用

(一)大连理工大学党委介绍信。

大连理工大学党委介绍信,盖党委印章,用于党委对外联系工作。经党委主管副书记或学校办公室主任同意。

(二)大连理工大学介绍信。

大连理工大学介绍信,盖大连理工大学介绍信专用章,用于工作人员外出开会、联系工作。各职能部门、各学院(系)使用学校介绍信去校外联系工作、调研等,持所在单位介绍信换学校介绍信。

第六条 印章刻制

(一)校内党的系统公章的刻制,根据学校党委设立有关机构的文件,由学校办公室开出刻章的党委介绍信,到指定机构刻制。

(二)经学校批准成立的校内新设机构公章的刻制,由学校办公室开出申刻公章介绍信,盖“大连理工大学”印章,到指定机构刻制。

(三)校内机构公章因年久磨损或变形,需重新刻制时,应持由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刻章申请,并携带旧公章,经学校办公室查验后,开具“大连理工大学介绍信”,到指定机构刻制。

(四)以上申刻公章,均需在介绍信上注明印章尺寸(毫米),并附印章格式草图。

(五)印章刻好后,携新印章到学校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填写启用印章登记表,留新印模并交回旧公章。

第七条 其它

(一)学校下属部门、单位的印信管理使用参照本规定。

(二)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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