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栏目
事务管理工作规范其他

大连理工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来源:学校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04-2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树立和维护学校的形象,为把我校建设成为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是由代表我校视觉形象的规范标志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适用于学校以及各学部、学院、系、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的活动及相关仪式、办公用品、事务用品、公文、公务用品、公关用品、环境布置等方面。

第三条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包括:对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体系的界定;对其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相关档案的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条学校各学院、学部、系、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在使用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时应严格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体系

第五条大连理工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分为基础系统和应用系统两大体系。基础系统包括:①学校标志;②学校中文标准字;③学校英文标准字;④标准色;⑤学校标志及标准字组合;⑥校训;⑦学校准用字体。应用系统是基础系统在办公用品、事务用品、公文、公务用品、公关礼品、环境布置等方面衍生使用内容的总和。

第六条视觉形象识别基础系统:

1、学校标志:

大连理工大学标志的设计充分彰显了学校严谨办学,勤奋治学的办学传统,“大、工”两字的结合,天造地设,结构明晰、对称,凸显古朴、庄重、儒雅、祥和的特点;中文标准字是拓印于原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手书的“大连理工大学”。围绕学校校徽的设计风格,同时设计了学校的主标识、两款拓展标识以及英文标识,充分考虑了学校未来的发展,能够满足学校相当一段时期发展对视觉形象的需求;重新设计后的校徽,外轮廓线与英文字体的粗细笔画相呼应,显得丰富、精致和经典。圆形标志,形体完整、和谐,符合国际惯例,同时具有良好的视觉识别性。

2、标准色:

大连理工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标准色主色为大工蓝,时尚、现代、明快。体现大连理工大学“求知问真,追求卓越,修身悟道,引领未来”的办学理念,其内涵符合大连理工大学学校精神特质,并具有地域特色。蓝(大工蓝)以标准四色印刷CMYK数值标注,作为应用时的色彩标准。辅助色系主要是用于气氛烘托或材料受限制时的使用需求,均以四色印刷CMYK数值标注。根据环境的要求,优先选择标准色及辅助色。

3、校名中英文标准字:

大连理工大学中文校名标准字体是原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手书的“大连理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英文校名标准字体是以Arial Black为标准字形。

4、标志与校名标准组合:

大连理工大学为了建立统一的视觉形象,凡同时使用标志、中文校名标准字体、英文校名标准字体,要求采用规范的组合模式(可使用标准色、辅助色)。其中标志、中文校名标准字体、英文校名标准字体的组合有10种规范组合方式(见《手册》内页的规范范例)。

5、标准字体:

大连理工大学确定四种中文文本准用字体及四种英文文本准用字体,以适应不同文本使用。除特殊要求外,必须使用规定的中英文字体。

6、大连理工大学标志与校名组合使用时,有标志与中文校名组合、标志与英文校名组合以及标志与中英文校名组合三种规范方式,每种方式有其相应的横式及竖式结构,其他组合方式不得使用。

7、大连理工大学标志与学校所属各单位的名称组合使用时,有标志与中文名称组合、标志与英文名称组合以及标志与中英文名称组合三种规范方式,每种方式有其相应的横式及竖式结构,其他组合方式不得使用。

第七条视觉形象识别应用系统根据实际需要分为以下七类:

1、办公用品类

包括:公务名片、信笺、信封、便笺、传真纸、工作手册、文件袋、档案袋、资料袋、文件夹及标准文本等。

2、证件类

包括:学生证、荣誉证书、聘书、捐赠证书、录取通知书、成绩单、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

3、公文系统类

包括:党委文件、行政文件、函件、简报、PPT模板等。

4、会务用品类

包括:横幅、条幅、会议主席台背景板、请柬、会议证件、来宾证、来宾吊牌、工作人员胸牌、桌签等。

5、公关用品类

包括:包装纸、包装盒、海报、手提袋、普通礼品、高档礼品等。

6、标识类

包括:校旗、桌旗、挂旗、校徽、胸徽、校内指示牌、建筑物标牌、路牌、二级单位门牌、办公机构门牌、功能指示牌、公告牌、岗位牌、车辆外观等。

7、其他类

随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使用大连理工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情况。

第三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机构

第八条学校设立大连理工大学形象设计与推广领导小组,作为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实施和推广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全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规划、审核、授权和监督工作,保障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得到统一、全面、深入的实施和使用。

第九条学校设立形象设计与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作为形象设计与推广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设计并不断完善《大连理工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宣传推广并监督落实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

2、制作和管理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物品,管理和监督全校各单位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行为,维护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统一性,维护学校对外形象;

3、就学校纪念品、礼品、宣传等物品的设计制作、市场开发与经营,代表学校统一对外授权;

4、负责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保护和维护,监督并纠正校内外非法使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行为;

5、审核和管理各学院、学部、系、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中英文标准名称及简称;

6、在办公室指导下,统筹协调校园网形象建设、校园文化与形象景观体系的规划、设计与实施工作。

第十条学校各学院、学部、系、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贯彻落实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应高度重视本部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管理工作,加强对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实施、推广工作的领导,促进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贯彻落实。

第四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使用规范

第十一条大连理工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手册》的要求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动、增减学校标志、标准色、标准字体及组合方式。

第十二条以学校名义举办大型活动或重要会议时,应当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各学院、学部、系、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应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

第十三条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30日内,已有形象设计识别系统或统一规范的院(系、所、中心)应向办公室申报内容,包括标志图案、标准字体、标准色、设计理念、设计时间、寓意、使用范围等。办公室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审核,做出决定。决定停止使用的,不得再使用;经批准可以继续使用的,不得对其进行修改或重新设计。

第十四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学校新建道路指示系统与建筑物指示牌应当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已有道路指示系统与建筑物指示牌在更换时应当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

第十五条以经营为目的使用大连理工大学名称或标志时,应向办公室申请大连理工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许可。未获使用许可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生产、制作和销售载有大连理工大学校名或标志的商品。各学部、学院、系、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均无权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授权。

第十六条各学院、学部、系、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在制作《手册》中有示例的物品时,应当遵守《手册》的规定,符合《手册》所要求的规格和材质。在应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但《手册》中没有示例的,应当遵守《手册》基础系统的规定,并报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制作使用。对学校视觉形象系统不当使用或所制物品质量低劣的,办公室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停止使用,并予以销毁。

第五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大连理工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学校的无形资产,其相关的设计文件、设计模版和印有大连理工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物品及电子文件应建档保存,并应有专人管理,归档文件非经形象设计与推广领导小组同意,不得借出使用。

第十八条办公室负责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建档工作,并督促检查学校各单位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建档工作。

第十九条各学院、学部、系、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负责本部门制作的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物品的建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大连理工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手册》(纸质版本及电子版本)是学校机密文本,相关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不得将其随意转借、散发或外传。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大连理工大学将采取相关措施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非法使用大连理工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行为进行追究。

第二十二条学校各单位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按规定给予责任人及单位相应的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自2009年6 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将根据试行情况逐步加以修订完善。试行期结束后,修订版的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将正式启用。

第二十四条学校形象设计与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上一条:大连理工大学总值班室工作细则

下一条: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