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密切联系群众,保护信访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教育部、辽宁省、大连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信访工作的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受理上级机关及领导转办、交办的信访事宜,处理信访来信,接待来访。
(二)正确处理矛盾。通过深入细致的信访工作,协调单位、群众之间的关系,化解矛盾,使学校有一个团结稳定的良好环境。
(三)为群众服务。通过来信来访,认真听取群众的呼声,倾听师生员工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
二、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信访工作是学校党政领导齐抓共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学校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任组长,下设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学院(系)、部(处)和直属单位信访接待机构,由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学院(系)、部(处)等部门信访人员负责日常信访工作。
(二)学校信访工作实行二级信访接待制度。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信访工作一级接待部门,只负责接待基层信访复议案件和处理上级批转的案件;基层各部(处),各院(系)等部门作为信访二级单位,部门主要领导为信访工作负责人,信访工作人员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信访工作。
(三)信访工作人员要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协调能力。
三、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工作规则
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一)信访工作是学校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接受师生员工监督的重要途径,对来信来访必须认真受理、接待,及时处理。
(二)对于群众来信来访涉及的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属于哪个部门管辖的由那个部门处理,不得推诿。坚持初信、初访主管部门负责制(第一封来信、第一次来访,谁主管,谁接待,谁负责到底),直接反映到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信访案件,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基层主管部门,由基层主管部门负责到底。强化基层部门信访工作责任,能在基层解决的问题不上交学校,能由职能部门解决的问题不报校领导,努力将矛盾、问题解决在基层。
(三)对群众来信来访提出的问题,政策上允许的,要尽可能解决;政策上没有规定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帮助解决;对有些问题虽然合理,但限于条件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对不符合政策的信访问题,要认真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四)对涉及到违法、违纪等举报问题,要及时转交纪检部门处理。
(五)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七)办理信访事项一般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对上级单位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视情况向转办单位回复办理结果。所有信访事项都要记录在案。
(八)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对学校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对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复议,复议案件实行主管校领导包案制度,学校应自收到复议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议意见。对复议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
(九)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人要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十)对影响学校正常办公秩序,损坏公私财物,纠缠、侮辱、殴打、威胁工作人员,携带危险品、管制器械等进入办公场所的,或者组织串联鼓动群众上访的骨干人员,经教育屡教不改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其所在单位、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走访的信访问题要由本人提出,有特殊原因方可别人代替。精神病人有实际问题要求解决的,要由其监护人或亲属代为反映。
(十二)学校各部门的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学校各部门要及时分析信访事项反映的社会情况和广大教职工的愿望,提出建议、改进工作,保持学校稳定,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四、信访工作流程
(一)登记
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学院(系)、部(处)和直属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对于上级单位转来的、收到的信函、电子邮件、校领导接待日处理单、电话及来访等信访事件后,要认真做好登记,填写《大连理工大学信访工作处理单》,详细登记信访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及信访事件、信访事由,并保持函件的完整性,以佐证投信的时间、地址等。
对于接待来访人员,要做好询问记录,耐心听其意见,掌握其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了解过去承办的情况和结果。
(二)批阅
对于能够由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部门信访人员直接处理的,可直接处理并答复,并填写“处理单”归档。不能直接处理的或者上访者对处理意见有异议而申请复议的,由基层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在“处理单”上填写好办理意见,与信访材料装订在一起,送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校领导包案处理。
(三)办理
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校领导批示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要按办理时限进行处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事件进行跟踪,对超出时限没有办理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责任催办、督办。
各部门要把办理情况和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填写在“处理单”上,按规定时限报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有关校领导审定。
(四)答复
各部门负责信访工作人员负责将经学校审定的处理结果及时答复信访人。
(五)归档
各部门将所有信访件“处理单”登记编号,将原件、领导批示、处理结果、答复要点整理、立卷、归档。
五、信访人信访流程
(一)上访
上访人员采取信函、走访等形式将问题直接反映给问题主管部门。
(二)询问答复意见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问题主管部门询问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
(三)申请复议
如果对主管部门的答复意见有异议,可申请复议,由各部门负责信访的人员将办理意见填写在《大连理工大学信访工作处理单》上后,送交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议。
(四)询问复议意见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问题主管部门询问复议意见。复议意见是学校的最终意见,上访人员如果对复议意见不满意,原则上信访部门不再接待,上访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
六、附则
(一)本条例由大连理工大学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