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做如下规定:
一、婚假、产假、护理假的规定
1、我校教职工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女满23周岁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2、我校教职工晚婚的男女双方享受婚假10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150天,男方护理假15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教职工享受的待遇规定
-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持医院证明补助20元。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21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持医院证明补助80元。
- 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天,持医院证明补助20元。
- 施行人工流产术的,休假14天,施行中期妊娠引产术的,休假30天。
- 因放置宫内节育器失败,怀孕在三个月以内做人工流产者,持医院证明补助40元。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规定
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10元,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夫妻一方是职工的,由职工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如双方均为我校教职工,在男方工资中发放。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教职工退休后,在其退休金中每月发给10元补助费(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五、研究生结婚的规定
研究生在校就学期间原则上不提倡结婚,确须结婚的应以不影响学业为宜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其他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本规定解释权归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三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