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规范本中心司法鉴定业务活动,保证鉴定质量,保障鉴定和管理活动正常有序,编制本程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心各类司法鉴定业务活动。
三、职责
1、中心办公室负责司法鉴定业务受理、鉴定业务管理、报告审核、发送和存档;
2、各司法鉴定人负责司法鉴定检测实施;
3、专业审核人负责鉴定报告的技术审核;
4、专业技术负责人负责鉴定报告的签发。
四、工作程序
1、司法鉴定的受理与委托
(1)受理流程
a. 中心办公室受理司法业务咨询,做好记录,填写登记表;
b. 一般性司法鉴定咨询按时间收费;
c. 司法鉴定立案前的咨询,按项目收费;
d.咨询收费标准执行相关行业规定;
e.办公室收缴鉴定费,办理委托手续。
(2)接受委托流程
a.司法鉴定委托来自:政府机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自然人;
b.中心办公室根据委托受理单进行委托资料审核;
c. 司法委托,依委托内容填写受理单,转分案处理;
d. 非司法机构委托,填写司法鉴定协议书,转分案处理;
e.案件资料交中心专家委员会审核,办公室填写审核记录,确定后,派发鉴定项目;
f.一般鉴定案,接受委托后,中心指定司法鉴定人进行;
g. 复杂、疑难、重鉴案,中心负责人组织专家讨论,制定方案,委派相关专业司法鉴定人实施;
h. 跨领域、多专业的鉴定项目,中心指派负责人组织实施;
i. 同一鉴定事项,应三名司法鉴定人进行;
j.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可从中心名册选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k.受理单、协议书编号:大工司法鉴定[200×]×鉴字 第×号;
l.中心鉴定分类规则:
工程质量简称工程;分类号:G;
微量物证简称物证;分类号:W;
音像资料简称音像;分类号: Y;
计算机简称计算机;分类号: J;
机动车性能简称车辆;分类号: C;
知识产权分简称知产;分类号:Z。
例:
大工司法鉴定[2009]工程鉴字第G001号,为中心09年工程质量第一号司法鉴定报告。
大工司法鉴定[2009]物证鉴字第W001号,为中心09年微量物证第一号司法鉴定报告。
大工司法鉴定[2009]音像鉴字第Y001号,为中心09年音像资料第一号司法鉴定报告。
大工司法鉴定[2009]计算机鉴字第J001号,为中心09年计算机第一号司法鉴定报告。
大工司法鉴定[2009]车辆鉴字第C001号,为中心09年机动车第一号司法鉴定报告。
大工司法鉴定[2009]知产鉴字第Z001号,为中心09年知识产权第一号司法鉴定报告。
2、司法鉴定实施流程
(1)来样检测(司法鉴定人)
a. 根据委托要求,准备检测标准、方法,检查环境(如温度、湿度、振动、电源等)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样品是否符合检测要求,做好检查记录;
b. 检查仪器设备状态,写入“检测记录表”;
c. 按标准方法要求实施检测,做好记录;
d. 检材保存遵从法律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和专业规定。
(2)现场检测准备(司法鉴定项目负责人)
a.安排检测人员,熟悉委托项目情况和内容;
b.与技术负责人讨论检测方案,进一步确认和完善检测项目;
c.检查检测仪器设备状态,写入“检测记录表”;
d.根据委托要求,准备检测标准、方法,提出环境(如温度、湿度、振动、电源等)要求,检测抽样要求;
e.通知中心办公室,拟开展现场检测的时间、条件和环境要求;
f.办公室联系落实,并在鉴定项目流转单上做好记录。
(3)现场检测实施(司法鉴定人,检测人员)
a.按技术标准方法,规范检测;
b.每项检测,一般不少于两位有证/专业人员,完成检测、数据校核,并在记录上签字;
c.严格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要求,独立、公正、客观检测,不随意评价案件,不随意发表鉴定意见;
d.检测记录根据专业类别分别制定,原始记录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修改使用杠改,不得涂改、删减;
e.现场填写司法鉴定现场调查笔录(中心统一格式);
f.现场抽样记录、调查笔录、检测记录(必要时),请当事人签字确认;
g.检测人员必须对检测仪器的技术状态、检测环境、被测样品状态等进行描述并记录。
3、 报告编制流程
(1)司法鉴定报告执行中心统一格式;
(2)报告分两种格式:
a.司法鉴定报告:对委托事项出具明确结论或针对性、适用性意见;
b.司法检测/检验报告:对委托事项提交客观检测结果、数据;
(3)报告编号与受理单、协议书编号一致。
(4)完成检测后,鉴定人负责数据整理,编制报告;
(5)鉴定人将报告、连同原始记录交中心办公室;
(6)中心办公室负责审核报告文字与法律程序,审核人负责审核报告专业技术与检测结果,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核鉴定结论;
(7)未通过审核的报告返回修改,中心办公室负责过程记录和追踪核实;
(8)通过审核的报告,中心办公室组织印制。
4、司法鉴定报告出具流程
(1)报告需司法鉴定人签名、盖章;报告审核人签名、盖章;报告签发人签名、盖章。报告封页需加盖司法鉴定中心钢印;报告结论页需加盖中心司法鉴定专用章,报告需加盖骑缝章;
(2)报告发出份数执行鉴定协议规定;
(3)报告按照约定方式发送;
(4)中心办公室受理报告等质询事项,转相应司法鉴定人处理;
(5)鉴定完成后,中心办公室负责案件记录、报告原件、文件的归档。
5、司法鉴定项目终止/结束流程
(1)鉴定终止遵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
(2)委托不成立或无法进行时,中心办公室填写退鉴手续;
(3)委托正常结束时,中心办公室按中心管理办法规定办理项目结算。
6、司法鉴定时限
(1)司法委托的鉴定时限遵委托要求(自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
(2)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需延时的鉴定,鉴定人提出申请,说明原因;
(3)中心与委托人对完成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7、司法鉴定的责任界定与风险规避
(1)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见《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司法鉴定人不得自行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3)司法鉴定人不直接受理当事人质询或咨询;未经中心许可,不得对外谈论、提供任何鉴定案件的信息资料;
(4)执行非标检测或抽样时,要求当事人在记录签字确认;
(5)中心办公室对项目进行跟踪与监督;
(6)司法鉴定的法律责任遵从相关法律和规定。
五、相关文件
1、《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全国人常委会;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
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
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
5、《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管理办法》。
六、记录
1、司法案件受理/咨询登记表 dgsj-jl-0901;
2、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单 dgsj-jl-0902;
3、司法鉴定协议书 dgsj-jl-0903;
4、鉴定项目流转记录表 dgsj-jl-0904;
5、鉴定项目流转记录附表 dgsj-jl-0905;
6、司法/仲裁鉴定委托回执单 dgsj-jl-0906;
7、司法鉴定调查笔录 dgsj-jl-0907;
8、鉴定质证/申投诉记录处理表 dgsj-jl-0908;
9、司法鉴定质证书面答复 dgsj-jl-0909;
10、司法鉴定申投诉处理报告 dgsj-jl-0910;
11、鉴定项目、报告、经费统计表 dgsj-jl-0911;
12、报告修改登记表 dgsj-jl-0912;
13、项目结算单 dgsj-jl-0913;
14、司法鉴定报告 dgsj-jl-0914;
15、司法检测/检验报告 dgsj-jl-0915。
七、记录表使用说明
1、司法鉴定记录表格,由中心办公室统一编制和修订;
2、记录表1、8、10以台帐形式保存在中心办公室备查;
3、记录表2-7、9随鉴定报告存档。
本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