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教育部党组关于《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制度的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机关职能部门、校直附属单位、各院(系)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单位中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校党委组织部在校党委领导下负责上述单位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以下简称述职)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述职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廉政建设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述职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校机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除在单位内部进行述职外,还要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集中公开述职。
各单位可以从实际出发,适当扩大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范围。校机关、职能部门进行内部述职时,应通知本单位全体人员参加。
第六条 在述职前,校党委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述职后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群众意见和年度考核结果由分管校领导如实反馈给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意见,可通过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领导干部本人也要通过谈心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七条 各单位应在述职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单位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述职报告和工作总结报组织部存档。
第八条 组织部要加强对校内各单位领导班子开展述职工作的督促指导。要派人参加述职会议,了解有关情况。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对存在问题不认真改正的,及时上报校党委,并根据校党委意见进行函询、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九条 对于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应当分别在所任职的单位进行述职。
第十条 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的述职工作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