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连理工大学节约型校园建设实施纲要》(大工办发[2005]64号)的要求,为了合理配置学校有限的资源,充分发挥资源对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支持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离岗人员的界定
本规定所指的离岗人员是指离退休人员、调出学校人员、辞职人员和学校人事部门定义的其他非在岗人员;本规定所指的资源是指土地、房屋、仪器、设备、能源以及其他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定义的资源;用人单位是指离岗人员离岗前所在的院(系)、直属单位、机关部门以及学校人事部门认定的单位。
第二条 原则
离岗人员在离岗时应将在岗时使用的学校资源完整的交还用人单位,相关用人单位应核查接收,在报退单上签署核查意见;需办理资源变更手续的,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由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条 离岗人员手续办理
校人事部门在办理离岗人员离岗手续时,须审查离岗人员所在用人单位出具的资源交回证明,调离学校人员需有校资产管理部门的证明。
第四条 特殊情况处理
因科研和教学任务、指导研究生需要,离岗人员在离岗后如需要继续使用学校资源的,应该由与其合作的在职人员向所在用人单位申请,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资源配置情况及科研任务的性质给予安排,并与离岗人员及其合作人签署资源使用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在申请的任务结束后交回所用资源的期限(根据目前学校房屋资源状况,离岗人员申请办公用房要严格限制)。
第五条 用人单位管理责任
各用人单位在离岗人员离岗时或协议使用资源到期时,应负责主动通知、积极督促和限期收回离岗人员所使用资源的管理责任,并对收回的资源进行合理调剂;否则,学校不再受理该用人单位提出的增加资源的申请。
第六条 其它
本规定由国有资产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用人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细则。在本规定发布之前学校颁布的规定中如有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