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对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采购、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维护保养,产权登记、清产核资等统计报告,并向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主管校长统一领导,财务处、国有资产处归口管理,财务处主要负责账务管理,国有资产处主要负责实物管理。
第七条财务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综合管理部门之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各类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
(四)负责组织学校资产产权登记、清查、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在规定权限范围内对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进行审批;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用于经营性的资产进行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向学校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八条国有资产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综合管理部门之一,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对各类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具体明确各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的责任和权力;
(二)组织指导各类固定资产的账、卡、物管理;
(三)组织指导各类固定资产的登记、盘点、清查、统计工作,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负责各类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组织招标采购、验收入库、领用发放、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学校拟开办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履行固定资产投资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固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七)向学校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九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学生及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浴池及锅炉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电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和学校规定在院系设置的资料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或未列决算的房屋等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或工程计划数入账,待决算或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差额;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折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海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值款、运杂费、安装费的记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三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或改扩建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六)公有住房出售产权归属个人所有的。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变动管理
第十五条购置固定资产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在五万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设资金支出;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教学、科研等事业经费支出。属于专项控购商品,必须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凭据购置设备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七条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根据不同类别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八条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报损的固定资产,按《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即: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20万元以下经主管校长审批。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持教育部或学校的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调出、变卖、盘亏报告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鉴定小组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对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为经营性的固定资产。
(一)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为经营性固定资产是指:对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作为初始投资的;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营业单位作为注册资金的;出租、出借等经营性活动的固定资产。
(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要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用、使用该部分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三)非经营性固定产转为经营性固定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核实,报教育部批准;一次性转作经营性的资产,其价值量数额较大的,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教育部的批准文件、资产评估确认证书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四)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为经营性固定资产,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实际占用的固定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转为经营性固定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其固定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于国有固定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及责任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占用、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要优化固定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调剂处置。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责其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 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对固定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 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 对所管辖的固定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实施的。
第二十七条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建议学校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擅自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三)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对用于经营性投资的固定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固定资产收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不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标准的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管辖的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