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计算机软件的管理,提高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学校的计算机软件均为学校资产,适用本管理细则。
第三条 在上级部门没有出台有关计算机软件的管理办法之前,我校的计算机软件暂时比照固定资产管理。学校暂时在国有资产处设备科管理的资产账目中新增计算机软件类,入账起点为8000元。
第二章 计算机软件的购置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配备计算机软件,要按照优化配置、资源共享的原则制定采购计划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采购时应当做到货比三家。
第五条 购置单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计算机软件比照购置贵重仪器设备管理。
第三章 计算机软件的账、物管理
第六条 学校的计算机软件,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等)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属于学校资产,应当建账管理,不得滞留账外。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新增的计算机软件实行网上申报建账,由购置单位经手人通过国有资产处主页向国有资产处申报。国有资产处接到申报后,将在网上分别作出如下答复。
(一)对于申报内容满足批准条件的,国有资产处将在网上把该项申报列为“已批”,并将加盖有“大连理工大学临时设备专用章” 的《大连理工大学计算机软件报销凭证》于申报获得批准的第二天返回各单位办公室或设备秘书处,购置单位经手人可以持此凭证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使用校级预算经费(项目编号:8*****)购置的计算机软件的报销凭证上另外还将加盖“集中购”印章。
(二)对于申报内容不满足批准条件的,国有资产处将在网上把该项申报列为“缓批”,并及时通知购置单位经手人进行重新申报。
第八条 在返回报销凭证的同时,国有资产处将《大连理工大学计算机软件审批校核表》返回各单位办公室设备秘书处。各单位设备秘书应当根据《大连理工大学计算机软件审批校核表》对本月新增的计算机软件进行核对,并将核对后的《大连理工大学计算机软件审批校核表》于申报当月的25日(逢节假日顺延至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返回国有资产处。
第九条 国有资产处对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计算机软件实行建档管理。计算机软件所在单位,须向国有资产处提供软件介质的原盘或复制盘,以及该软件安装手册、使用手册的原件(复印件)或电子版本的拷贝件。对于该类计算机软件,完成建档手续后才能登记入账。
第十条 计算机软件实行每年集中销账的管理模式。对于已经失去使用价值的软件,计算机软件所在单位可在每年的12月1日-10日在国有资产处主页的网上报废申请处提出销账申请,国有资产处会同其它部门和技术专家组成处理小组,集中审批。国有资产处在12月20日-25日进行销账。销账后的软件介质和资料国有资产处不进行回收。
第十一条 随同科研项目或学校的捐赠、馈赠项目在校外单位使用的软件,由购置单位经手人持科研合同、相关协议、情况说明或者学校批复的材料及发票到国有资产处办理临时性建账手续。上述材料(或者复印件)将作为临时性建账的档案资料留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细则自2004年4月5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管理细则由国有资产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