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的财经工作,提高财经管理水平,进一步明确重大经济事项的范围、审批权限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以及《大连理工大学经济责任制》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重大经济事项的范围。重大经济事项包括经济政策的制定与调整,财会机构的设置,年度综合财务预算的编制与调整,重大基建项目的安排与调整,对外投资、借出款,涉及财务、物价、税收等政策风险的经济决策等。
第二条 重大经济事项的审批权限。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负责讨论决定学校重大经济事项。
第三条 重大经济事项的审批程序。重大经济事项由提出部门或管理部门填制重大经济事项审批表,必要时需附可行性报告,报主管校长;主管校长认为必要时可委托专家进行论证,经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报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讨论;经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经济事项,与会人员在重大经济事项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后,由校长签字或书面委托主管财务副校长签字执行。
第四条 重大经济事项的后续管理。
1、由校长签字批准公布执行的经济事项,由财务处负责执行与解释,接受纪检委、审计处的监督与审计。
2、经校长签字批准同意的对外投资、借出款,在资金回收前,由投资、借出款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直接管理。主要负责人离任,应与新任负责人办理移交手续,新任负责人履行前任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3、对重大经济事项的审批材料原件,财务处作为重要财务档案管理。重大经济事项结束后,应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馆管理。
4、各部门、单位申请的对外投资、借出款、特殊业务应收及暂付款作为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报告的重要内容。
5、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及财务处有权对学校重大经济事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第五条 本规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颁布的文件与本规则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