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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资产管理

大连理工大学关于企业冠名权的管理规定(暂行)

作者:Admin 来源:学校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04-21 浏览次数:

为规范大连理工大学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合法使用“企业冠名权”的行为,加强对校名及其相关内容的管理,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商标法》、《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 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大连理工大学企业冠名权的定义及内容

第一条 大连理工大学企业冠名权是指企业在其名称及其标识中使用大连理工大学校名及其相关内容的权力。

第二条 大连理工大学企业冠名权涉及学校的中英文全称、简称、汉语拼音与图形以及其它所独有的标识性文字与图案或其组合。包括但不限于:大连理工大学、大连理工、大工、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DUT、DLUT、校徽、标志性建筑图形及含“理工”二字的大连企业商号等。

第二章 大连理工大学企业冠名权的使用规定

第三条 “大连理工大学”中、英文全称的使用规定

(一)学校的资产管理公司、大学科技园、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以冠用“大连理工大学”校名。

(二)除上款规定的企业外,新组建控、参股企业,一律不准冠用“大连理工大学”校名;对现有冠用“大连理工大学”校名的科技企业,要逐步依法进行冠名整顿。

第四条 经学校批准,符合下列条件的控股、参股企业允许使用“大连理工”、“大工”、“DUT”、“DLUT”、及含“理工”二字的大连企业商号:

(一)学校或产业投资公司控股的企业;

(二)学校或产业投资公司在参股企业中所占的股本金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

第三章 大连理工大学企业冠名权的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审批与管理机构

“大连理工大学”全称企业冠名权由学校产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与管理。非“大连理工大学”全称企业冠名权由学校授权校产业投资公司负责审批与管理。

未经批准,任何企业与单位不得擅自使用大连理工大学企业冠名权,否则学校将会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予以取缔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申请使用大连理工大学企业冠名权的企业必须向相应审批机构(学校产业工作领导小组或校产业投资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名称、住址和企业的经营范围;

(2)有关单位、企业或个人与大连理工大学签署的《合作协议》;

(3)学校所享有权益的法律文件及说明;

(4)企业章程;

(5)名称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费及其他必要事项说明;

(6)其他要求的书面性文件。

以上文件由科技园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核实。

第七条 已经被批准使用大连理工大学企业冠名权的企业,当股权结构或股本金发生变化时,应重新按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凡不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学校收回大连理工大学企业冠名权。

第八条 企业无权将大连理工大学企业冠名权私自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第九条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现有企业,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前必须取消大连理工大学企业冠名权;

第十条 被允许使用大连理工大学企业冠名权的企业应承担如下义务:

(1)守法经营,防止发生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发生;

(2)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经济效益,每年按经营收入的2%~5%向学校上交无形资产使用管理费;连续三年没有投资回报的企业,将予以取消其“大连理工大学企业冠名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产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大连理工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条:大连理工大学教学区公房零星维修项目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