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校内出租出借场所的安全,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制定本规定。
二、场所是指学校内各类会议室,教室,体育场,体育馆,报告厅等可以向外提供出租出借的场所。
三、出租出借是指校外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租用、借用校内场所。
四、除获得学校批准或具有经营资格的场所外,校内场所原则上不对外出租、出借。
五、出租出借场所安全实行“谁出租出借,谁负责”的原则。
六、出租出借场所的主管部门或出租出借人应提前一周到公安处审批。审批内容包括:出租出借部门、部位、日期、联系人、联系方式;租用借用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租用借用用途、规模、使用时间。
七、出租出借主管部门或个人应保证场所及器材的安全,确保水、电、气、消防器材等完好,消防通道畅通。保证租用借用人活动安全合法。防止人身伤害事件,避免发生拥挤踩踏事件。
八、对未经审批,私自出租出借场所,造成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学校声誉、校园稳定及发生其他事故的,学校将严格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出租出借人的责任。
九、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