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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人才

大连理工大学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暂行办法

作者:Admin 来源:学校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04-21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校党委要求,经校党委授权和委托,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管辖范围内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三条 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四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校纪律检查机关或组织部提出意见,报校党委批准。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函询的机关或者部门留存。

第八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相关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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