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栏目
干部人事人才

大连理工大学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

作者:Admin 来源:学校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04-2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特别是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文件提出的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遵循推荐提名、组织考察、酝酿协商、讨论决定四个基本程序和主要环节的要求,建立我校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的干部队伍,树立科学发展观,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法》的全面贯彻执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拔非选举任命制的学校处、科级干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换届,应按照党章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选拔任用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干部、经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等,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 学校成立干部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学校干部工作及本细则的执行。学校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干部的职责,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选拔任用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与学校的工作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有胜任相应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七)原则上年龄应能满足一个完整干部任期的任职时间要求。

第七条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本科学历和四年以上本校工作经历;或者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和两年以上本校工作经历。新提任科级干部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二)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应当在科级岗位工作过一个以上任期;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四年以上的本校工作经历。对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一线业务人员、或者具有博士学位及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一线业务人员的要求可适当放宽。新提任副处级干部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三)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一个以上任期。对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一线业务人员的要求可适当放宽。新提任正处级干部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四)新提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参加并通过提任学期由学校党校组织或组织部认可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时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五)身体健康。
    (六)提任处级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由组织选派到艰苦地方去工作的优秀干部,因工作需要并经校党委同意可破格提拔。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提拔使用:

(一)受到党内或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两年之内者;
    (二)被立案审查或有重大问题尚未查清者;
    (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四)党性不强,思想品质不好,弄虚作假,伸手要官,经不起考验者;
    (五)严重失职、渎职,给学校名誉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失者;
    (六)近三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者;
    (七)未全面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制、安全防火和综合治理责任制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干部。

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并应优先考虑在近三年干部年度考核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人员。

第三章 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我校选拔任用干部的工作程序是:

(一)公开选拔型: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我校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方式。校内选任科以上干部原则上都应采用公开选拔的工作程序,其主要环节如下:发布公告、接受报名和推荐、资格审查、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确定拟任人选、公示、任命。详见附件中的大连理工大学干部选任工作流程。

(二)组织提名型:因工作需要,个别岗位的干部可采用组织提名的工作程序,主要环节如下:组织提名、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确定拟任人选、公示、任命。详见附件中的大连理工大学干部选任工作流程。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会议投票推荐提出考察对象人选。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进一步采取谈话推荐的方式。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机构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原则上应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推荐岗位职务的上一级、同级相关领导干部;

(二)本单位的推荐岗位职务下一级干部或工作人员。对于单位人数较少的,可以全体人员参加;

(三)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由校党委组织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通过校务公开网页和组织部网页等发布公告,公布干部岗位、任职条件、时间要求等信息。
    (二)通过召开推荐会或其他方式向推荐范围内的相关人员发放推荐票,提出有关要求。推荐人填写推荐票。为了更好地了解情况,也可以在投票推荐的基础上,进一步采用谈话推荐的方式。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情况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学校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推荐情况。

第十六条 学校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人数。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七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入民主推荐程序。组织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也可以代表组织向校党委推荐干部,推荐时要写出推荐材料,要有主要负责人的署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组织考察

第十九条 学校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考察对象后,由校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组织部视工作需要还可邀请校纪委、监察处等部门人员共同参加干部考察。

第二十条 考察干部岗位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相应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向校党委常委会或学校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二条 考察干部岗位拟任人选时,进行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人员范围一般应包括:
    (一)考察对象上级有关领导;

(二)考察对象同级相关部门的领导;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业务骨干;

(四)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 考察干部岗位拟任人选,应当听取校纪监委方面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由校党委组织部提出,学校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并向校党委提交报告。

第二十四条 考察干部岗位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校党委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六章 酝酿协商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党政班子应通过集体讨论和酝酿的方式和书面报告的形式将需要补充的干部岗位、岗位任职要求、建议的干部人选等情况报送校党委组织部,组织部汇总后集中报告给学校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对于处级干部岗位拟任人选,在进行考察或讨论决定前,应当在校党委常委中充分酝酿,并征求人选的上级分管领导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七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处级干部,由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科级领导干部由校党委组织部讨论,报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做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九条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校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校党委常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管干部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校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一条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即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八章 任 职

第三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应当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对新担任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四条 行政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按规定的程序聘任,聘期一般为该岗位的标准任期(含试用期一年)。

第三十五条 对决定任免的处级干部,由校党委常委会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任免的正处级干部一般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或分管干部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谈话;任免的副处级干部一般由分管干部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或分管该岗位工作的其他校级领导谈话。任免的科级干部由校党委组织部正、副部长负责谈话。

第三十六条 由党委决定任职的干部,任职时间自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算起;经选举大会选举的干部,任职时间自当选之日起计算;对于聘任制的干部,任职时间自任命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其他类型干部的任职时间自任命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七条实行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和重要、敏感工作岗位的任职干部。为了培养、锻炼和保护干部,学校鼓励干部进行岗位交流,对具备条件的干部,组织上通过调任和交流提任的办法促进交流。详见学校关于干部交流的相关文件。

第三十八条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详见学校关于干部回避的相关文件。

第三十九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校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条 现任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一条 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 自愿辞职是指现任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校党委组织部,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校党委组织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
因非本干部岗位需要出国一年以上的干部,原则上应自愿辞职。出国未经批准逾期半年以上不归的党政领导干部,视为自愿辞职。
现任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四十三条 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四条 责令辞职是指校党委或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根据现任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干部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个任期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校内各部门、各单位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办公会、圈阅等形式,代替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校党委常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于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选任工作过程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漏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拉帮结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校党委不予批准,已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校党委或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九条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提拔任用时应有记录,记录材料应字迹清楚、语句通顺,记录本要严密保管。

第五十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校党委及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建立校党委组织部与校纪检、监察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校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五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对违反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本实施细则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校党委及校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校党委及校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二章 其 他

第五十五条 实行董事会、理事会管理的学校教学、科研、服务单位或企业的管理干部,原则上应参照本细则的规定产生拟任人选,经校党委常委会或组织部研究决定后,向董事会、理事会推荐提名,由董事会、理事会聘任。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理工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五十七条 “以上”或“以下”均含本级。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

大连理工大学干部选任工作流程

(本工作流程主要适用于非换届情况下的一般性干部选拔任用过程)


组织部汇总并上报需要补充的干部岗位情况

组织部一般在每学期初将校内各单位需要补充干部的情况集中汇总,上报学校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校党委常委会。

基层单位提出干部岗位需求及岗位任职条件

在每学期期末或学期初,校内各单位的党政班子,根据本单位的编制、干部岗位数、工作需要等情况,以集体讨论酝酿的形式和书面报告的方式将本单位拟新增或需要补充人员的干部岗位、任职条件和建议人员名单等情况报校党委组织部。书面报告上应加盖公章并有主要负责人的签名。

酝酿协商

学校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校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在征求干部岗位上级分管领导意见后,对校内单位提出的拟新增或需要补充人员的干部岗位进行讨论、酝酿和协商,确定同意增补的干部岗位、任职条件和选任工作程序等。干部选任一般执行公开选拔程序。对于部分特殊工作需要的干部岗位,经学校干部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可执行组织提名程序。

文本框: 公开选拔 程序文本框: 组织提名 程序

公开发布干部招聘启事

公布干部岗位数量、任职条件、报名时间等。报名方式通常采用个人报名、他人署名推荐、组织推荐并用的方式。

组织提名

根据中央相关干部管理文件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学校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校党政班子成员、组织部可以向学校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干部岗位的建议人选,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并形成需要补充人员干部岗位的考察对象建议名单。

资格审查

组织部接受报名,进行资格审查,并向学校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结果。


民主推荐

由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本细则的规定,在文件规定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范围内,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同时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民主推荐,并将统计结果上报学校干部工作领导小组。

考察

组织部根据文件规定,主要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辅助以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等考察方法,便于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确定考察对象

学校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民主程序的结果,确定考察(差额)对象。

确定拟任人选

校党委常委会根据以上程序的结果,集体讨论确定拟任处级干部人选;校党委组织部根据以上程序的结果,讨论确定拟任科级干部的建议名单,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公示

网上公示

任命

上一条:大连理工大学教职工退休、返聘管理暂行规定

下一条:大连理工大学关于离岗人员使用学校资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