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休养(含疗养)是学校对长期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的教职工关怀的具体体现。为了使教职工休养工作规范有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具体如下:
一、享受休养人员范围:
我校所有的在职教职工。
二、享受休养的条件:
(一)长期从事教学、科研一线工作,需要短期学术休假的教师;
(二)长期从事管理、后勤服务及校办产业工作,需要短期休养的工作人员;
(三)长期患有风湿、类风湿、腰脊劳损、皮肤病等慢性疾病需要暂短休息和恢复的人员;
(四)因公伤愈后需要恢复的人员;
(五)重病治愈后需要恢复的人员。
三、休养期限:
休养时间每次一周至一个月。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及几大节日,特殊情况除外。超过一个月需特殊申请。
四、休养费用:
原则上每人每天50元,不足部分由所在单位或个人承担。休养地点及往返交通,由校工会负责统一组织安排。
五、审批程序:
教职工休养是一种福利待遇,各单位工会应根据教职工工作表现、身体状况以及工作安排情况统筹考虑,对确需休养人员,由部门工会提出申请,并报校工会,审批后分期分批进行安排。
本规定由校工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