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栏目
干部人事人才

大连理工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Admin 来源:学校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04-21 浏览次数:

为适应博士生教育发展的需要,促进学科的调整和发展,进一步做好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审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5]20号)的有关规定,在1995年制定的《大连理工大学自行审定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稿)的基础上,经过修订,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 审核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原则

1、审核工作要贯彻“使博士生指导教师成为一个重要的工作岗位而不是教授中的一个固定层次和荣誉称号”的指导思想。

2、有利于学科建设和调整学科结构,有利于发挥指导集体的作用,有利于培养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3、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承担博士生指导任务的教师所从事研究工作的主要方向应属于我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领域。

4、有利于落实学校“211工程”及“985工程”整体建设规划。

5、有利于调整和改善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以增列中青年教授、学者为主,形成有增有退的动态机制,促进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新老交替。

6、根据学校博士生招生名额总数招收培养博士生的学科、专业点和指导教师岗位以及担任指导培养博士生教师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

二、列入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为本学科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或者是任职满两年已取得博士学位、且有纵向课题的年轻副教授,能坚持正常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责任。

2、拥护党的基本路线,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治学严谨,作风正派。

3、近年来科研成绩显著,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有高水平的专著、论文,其学术水平在国内应居本学科的前列。熟悉本领域研究工作的前沿情况,能独立提出及从事创造性的研究工作,并取得受国际同行重视的成果;或有较高水平的重要技术成果、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目前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正在从事教学、科研或工程技术工作,承担有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其他重要价值的项目,有必要的科研经费培养博士生。

5、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至少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在国内外协助指导过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有课程教学经历,承担过或正在承担硕士生课程。

6、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三、遴选招收培养博士生的指导教师的办法和程序

1、研究生院给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点下达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计划,各学科、专业点根据招生计划数及需要,设置确定培养博士生的指导教师岗位。

2、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其中准备新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要填写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情况表,原己评审通过的博士生导师填写简况表。

3、由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有关成员组成专门评议小组按所设岗位数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对过去己评审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招收培养博士生,主要评议是否从事有适合作博士学位论文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及是否确有精力从事指导博士生工作,将上岗人员名单报研究生院;对新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要根据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基本条件对其学术水平和指导博士生能力等进行全面评议,获评议小组三分之二成员同意,视为审核通过,将名单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将经院、系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公开展示,广泛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

5、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对新申请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一级学科或相关学科聘请校内外不少于7名博士生指导教师组成评议组,评议组中一般应有1名为两院院士或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博士点和博士生指导教师数偏少的学科评议组可聘请外单位专家为评议组成员,评议组评议之前,首先要以通讯评议的方式听取3位有培养经验的外单位博士生导师对每位申请者的评议意见,由研究生院统一寄发评议书。评议组表决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有三分之二专家同意为通过。

6、审定并批准通过招收培养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对曾被评为博士生导师人员,由研究生院审定。对拟新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人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审定表决时,有三分之二成员同意为通过。

7、将批准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时在校内公布。学校根据招收培养博士生所设定的指导教师岗位进行聘任,并列入博士生招生目录。

四、其他有关事项

1、被聘请评议审定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专家、教授应做到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发扬民主、保守秘密。

2、凡申请增列为博士生导师者,不参与涉及本人的各级评议及有关组织领导工作,实行回避。

3、学校根据培养博士生和学科建设的需要,针对本单位确定的培养目标,接受外单位在本校的少量兼职教授提出的单独或联合招收培养博士生的申请,其遴选确定方法与本校教师相同。

4、个人或集体对审核工作的过程或结果如提出异议或申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处理,并做出合理仲裁,对于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对于学术问题提出的申诉,应采取扩大同行评议范围的方式进行复议。

5、凡经所在院、系初审通过的申报者,须缴评审费。

五、组织领导

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的审定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进行,招收培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由校长委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进行,工作组设在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各院、系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上一条:大连理工大学教职工退休、返聘管理暂行规定

下一条:大连理工大学关于离岗人员使用学校资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