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工办发〔2003〕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加合理、有效的使用公房维修经费,提高公房维修效率,保证学校公房的正常使用功能,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零修工作是指维修工程量较小,维修费用较少(一般一次性维修费用不超过100元),其工程规模较明显的区分于学校集中进行的整楼大修和中小修的修缮项目。其特点是随机性大,分布面积广。
第三条 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零修执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用房规定》(大工校发[2001]25号文件)。非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将采用校(国资处)、院(系)两级共管的模式。
第四条 对于校部教学区的公房将以楼为完整主体,按楼内主要使用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分片进行管理。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作为零修主管部门,负责零修工作的运转、管理和监督工作。参加零修工作的施工队伍必须和国有资产处签订零修承诺协议。在已签订协议的队伍中,各院系和相关单位可以自主选择。
第二章 行政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院系及相关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各院系根据施工质量好、责任心强、维修及时、价格合理的原则,自主选择维修队伍;
(二)对零修项目维修过程进行现场跟踪管理;
(三)院系办公室的负责人或由院系指定的零修工票签证负责人对维修工程进行验收、签证;
(四)由专职负责人统计零修金额,每达到1000元,应报送国有资产处报销;
(五)如果维修队伍存在不良的工程质量和服务态度,各单位有权利和义务向国有资产处投诉。
第七条 国有资产处职责:
(一)根据年度零修经费运转情况,编制年度公房零修经费计划;
(二)为院系和相关单位提供技术性指导,并协助使用部门共同开展零修工作,接收并解决使用部门关于零修队伍的投诉;
(三)对零修队伍的财务状况、服务承诺进行审查,并与之签订零修工作服务承诺协议;
(四)监督各院系及相关单位的公房保持良好状态,使用功能完善;
(五)抽查院系的签证工作,监审院系的零修预算;
(六)负责零修经费的报销工作,对于不符合规范和不合理的工票,国有资产处有权不给予报销。
(七)接受学校审计处和纪委(监委)的监督。
第三章 零修范围的界定
第八条 零修项目的界定。按工种划分,详细界定如下:
(一)土建:门锁更换、镶玻璃(非公用教室的公共部位的玻璃更换由院系负责;各科研办公室、教研室内破损玻璃自行付费安装)、门窗维修、局部(3-5
)天棚和墙面破损部位恢复、局部(3-5
)地面破损部位修复。防水部分不含在其中,防水工程列入中小修计划,由国有资产处每年在夏季按计划集中进行维修(防水维修联系电话:4708827)。
(二)上下水:漏水水龙头更换、堵塞的下水管道疏通、局部(2-3m)漏水、溃烂的上下水管修复、卫生间内破损的小型器件(阀门、洗手盆、返水弯)更换。
(三)电气部分:小型电路检修,开关、插座及灯管更换等的维修。
暖气维修由水暖科全面负责,维修联系电话:4708814。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条例由国有资产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