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活动,提高学校资源(包括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减少和杜绝浪费、损坏学校资源的违规违纪行为,保障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所辖部门全体教职工、学生及在学校范围内所发生的管理、使用学校水、电、房屋、土地等资源行为。
第三条 学校对资源管理、使用违规违纪等行为的处罚,要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要做到程序合理、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罚合法。
第四条 学校授权国有资产处作为水、电、公房、土地资源管理部门,行使资源管理权力;监察处作为资源管理的监督部门,行使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监察和处理权力;学校所辖部门和人员作为资源使用单位,有义务履行本规定,合理使用学校资源,并加以保护。经学校授权可以出租或出借学校资源的使用单位,作为本规定的直接管辖对象对其承租人或承借人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水、电管理使用违规违纪处罚分则
第五条 校内各资源使用单位用水、用电必须装表计量,无表不得用水、用电。并应确定专人负责水、电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校内各资源使用单位水电计量装置损坏时,应及时向学校资源管理部门报修,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换。任何资源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更换、移位水电计量装置。
第七条 学校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用水设备和技术,对违反的,由资源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报政府相应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校内高耗能项目的引进,必须经过论证,有综合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并由校长批准,否则学校不予供水、供电。
第九条 危害学校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资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扣除该单位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3-6个月岗位津贴。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按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并报政府相应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违章用电的,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违章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加收电费和其他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教学区、办公区、学生生活区未经批准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做饭、取暖,违章时间无法查明的,至少按电热设备功率六个月的电量交纳电费,其造成的损失与后果,由违章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盗窃学校电能的,由学校资源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盗电装置,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3-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资源使用单位未经学校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改变用水性质,禁止盗窃和转供学校水源。违反者,责令限期改正,并扣除该单位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1-3个月岗位津贴,并按管径流量收取至少6个月的水费。
第十三条 任何资源使用单位未经学校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使用自来水浇灌草坪、园林、冲刷车辆和施工等。违反者,责令改正,并扣除该单位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1-2个月岗位津贴。
第十四条 将学校房屋、场地等设施出租,未按规定向资源管理部门报批申请水电使用手续,造成学校水电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追缴水电费,并处应交水电费3-5倍的罚款,扣除该单位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3-6个月岗位津贴,严重者收回出租的房屋。
第十五条 资源管理部门未及时对水电设备或设施检查维修、达不到安全、可靠运行、造成水电浪费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扣除直接责任人1-6个月岗位津贴;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资源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勒索用户,以水、电谋私,滥用职权,扣除直接责任人1-3个月岗位津贴,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 以上条款中的盗窃水、电行为具体包括:
(一)在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水、用电;
(二)绕过水、电计量装置用水、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水电计量装置的封印用水、用电;
(四)故意使水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
(五)故意损坏水电计量装置;
(六)采用其它方法窃水、窃电。
第三章 房屋、土地管理使用违规违纪处罚分则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产房屋(包括教室)出租人授权制度和出租合同备案制度。出租合同一律在国有资产处备案。经营性房屋出租原则上应实行公开招标。
严禁未获得授权的资源使用单位出租校产房屋。违反者,没收违规所得,收回出租房屋,扣除该单位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3-6个月岗位津贴。擅自出借、转让使用权(含长期、短期和临时),没收非法所得,责令恢复用房性质,并扣除该单位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1-6个月岗位津贴。
第十九条 不服从学校房屋调整决定,占用房屋拒不退出的,依法给予清理,并扣除该单位主管人1-2个月岗位津贴,停发直接责任人岗位津贴直至退出所占房屋。
第二十条 非法占用房屋公用设施,包括圈占门厅、走廊、楼梯间等公用空间,强占水、电、通信等公用设备用房或挪作他用,责令违规人限期退出,对逾期者依法给予清理,并扣除该单位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1-3个月岗位津贴。
第二十一条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未经批准进行改、装修的,需要恢复房屋原结构或原貌的,责令恢复,赔偿相应损失,并扣除该单位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1-3个月岗位津贴。
第二十二条 不按规定时间交纳房租或拒绝交纳房租的,除收取滞纳金外,并扣除该单位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1-3个月岗位津贴。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建设临建、违章建筑的,责令拆除,并扣除该单位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1-6个月岗位津贴。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占用学校土地堆放物资、废弃物(如施工垃圾)或排放污染物、散漏有毒有害物质的,责令立即清除,并扣除该单位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1-6个月岗位津贴。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校园内施工开挖道路、绿地;擅自利用路灯设施从事牵引作业、搭设电力线、通讯线、广播线;擅自使用路灯电源的;擅自在校园管网区域内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行为,拆除乱搭乱接管线,赔偿学校损失,并扣除该单位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1-6个月岗位津贴。
第二十六条 对下列违反校园管理条例的行为,除予以制止外,当事人属学校的,扣除该单位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1-3个月岗位津贴;当事人属校外的,除没收其器具物品外,由公安部门驱逐出校。
(一)未经批准,在校园内设立公示牌、宣传栏、广告栏、报栏;
(二)未经批准,砍伐或移植校园内已成型的树木;
(三)未经批准,在校园内随意摆摊设点;
(四)未经批准,擅自启动、关闭校园内给排水管网中的阀门,造成不良后果。
第二十七条 房屋、土地管理人员未有效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扣除直接责任人1-3个月岗位津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盗、窃学校资源的违规、违纪行为,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为学校教职工的给予行政处分,为单位行为的给予该单位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并记录在案,供聘任、奖评时参考。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和行政处分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处提出申述,监察处应当自收到申述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监察处提请校长办公会议裁决。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校监察处和国有资产处负责解释,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