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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资产管理

大连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与决算编报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Admin 来源:学校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04-2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与决算编报行为,根据国家现有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纵向项目”)经费范围包括:科技三项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包括973、863、支撑等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实验室基金、博士点基金等各级政府财政拨款和国防项目经费。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纵向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院系科研秘书、科技处、财务处应共同做好纵向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审核工作;财务处负责审查项目决算;审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的审计。

第二章 预算编报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科技处的布置,在项目申报阶段及时组织编制拟申报项目预算草案。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将50万元以下纵向项目预算草案提交到院系,院系科研秘书负责对项目预算编报进行指导和审核,然后将相关资料提交到科技处和财务处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条 50万元及以上纵向项目预算的编报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应将编制的项目预算草案,报科技处进行初步审核。

(二)项目负责人应将经科技处初审通过的项目预算草案提交给财务处审核(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档各一份),同时提交申报立项依据文件资料和科技处初审意见书。

(三)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项目批准和正式预算书编制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科技处,并按照科技立项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拟申报项目预算书草案后,报财务处进行审核(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档各一份),同时提交申报立项依据文件资料。

(四)财务处审核期限为自接到项目预算草案2个工作日。

(五)项目预算审核的内容包括:项目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出台的各项相关文件、规定;项目分项费用预算的构成、标准、比例是否合理、合规;项目管理费、劳务费等是否按规定上限足额填列;一些特殊事项是否在备注中明确列示;其他必要事项。

(六)财务处在预算审核中应与项目负责人、科技处进行沟通,交换审核意见,在此基础上由项目负责人形成上报前的正式项目预算文本,财务处和科技处各留一份备案,财务处予以办理财务负责人签章手续。

(七)项目负责人凭财务处签章的项目预算到学校办公室办理法人代表(校长)印章和学校(法人)印章手续,否则不得办理。然后交到科技处统一归口上报。

第七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将被批复的项目预算报财务处、科技处各一份备案,财务处将依据批复项目预算进行预算执行与控制,否则财务处不予办理校内立项申请帐号等手续。

第三章 决算编报

第八条 纵向项目决算的编报要求:

(一)纵向项目决算包括项目分年度决算和项目结题决算。

(二)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项目决算通知后,应同科技处进行沟通,按照科技立项部门的要求及时组织编制纵向项目决算草案。

(三)项目负责人应将编制的项目决算草案提交给财务处审查(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档各一份),同时需提供编制决算的依据文件资料、结题验收报告、其他必要资料。

(四)财务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项目决算草案进行审查,审查期限为自接到项目决算草案3个工作日。

(五)项目决算审查的内容包括:项目决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出台的各项相关文件、规定;项目决算编报是否及时;项目决算是否与批复的预算一致;项目决算是否与项目账目相符;项目负责人是否按照项目立项书,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其他必要事项。

(六)财务处在决算审查中应与项目负责人、科技处进行沟通,交换审查意见,在此基础上由项目负责人形成上报前的正式项目决算文本,财务处予以办理财务负责人签章手续。

(七)经财务处签章的项目决算应报审计处审计,审计期限为3个工作日,审计后据以办理审计负责人签章手续。

(八)项目负责人应凭财务处与审计处签章的项目决算到学校办公室办理法人代表(校长)印章和学校(法人)印章手续,否则不得办理。然后交到科技处统一归口上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处不予办理项目决算手续:

(一)纵向项目预算中的仪器设备费没有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的;

(二)纵向项目结题时,结余经费超过20万元或超过项目预算5%的;

(三)纵向项目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各分项经费之间调整幅度超过10%的。

对上述情况,项目负责人确实认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财务决算手续的,必须报请科研主管校长审批同意方可,同时应提交经院系、科技处签字同意的情况说明。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对纵向项目经费使用及决算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对于纵向项目预算与决算编报过程中,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牟取个人私利、损害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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