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促进学校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周转房是指产权属于学校的、用于解决教职工短期住房困难的住房。周转房房源由学校逐步建设和归集。
第三条 为确保周转房的流动性,周转房实行只租不售的政策,租金标准由学校制定。
第二章 租赁规定
第四条 租赁对象和租赁条件
租赁对象:1999年1月1日后首次参加工作的我校教职工及1999年1月1日前首次参加工作、未享受任何形式的福利住房且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我校教职工。
租赁条件:本人和配偶均未享受任何形式的福利住房及住房货币补贴;原则上已婚或在我校工作三年以上的未婚人员(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不受此限制)可以租住成套住宅。
第五条 租金标准和租赁期限
1、周转房租金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订,经学校发布执行。
2、周转房租赁期限从首次租住周转房之日起计算,不超过5年。多次申请者,租住期限连续计算。
3、周转房租金实行按月预付政策,租期不满一个月的按日计算,标准按下表执行。
计算公式:使用期间对应的月租金单价×房屋建筑面积
使用时间(年) |
1~3 |
4~5 |
5年以后 |
月租金(元/平方米) |
4 |
8 |
逐月翻倍 |
第六条 租赁面积标准
1、中级以下人员可租住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的周转房。
2、博士、中级职称及其同级人员可租住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周转房。
3、正高职、副高职、处级及其同级人员,在房源许可范围内,可租住与其职务、职称相当的面积标准的周转房。
第三章 周转房的调配
第七条 周转房申请流程
1、教职工本人填写《大连理工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核、人事处审核后,报送住宅办公室排队轮候,住宅办公室根据房源情况安排申请人现场看房,挑选房号。
2、申请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到财务处缴纳租赁保证金并缴纳首月租金,退房时租赁保证金无息返还。
3、申请人与住宅办公室签订周转房租赁协议,凭领钥匙通知单到房管员处领取周转房钥匙。
第八条 周转房交房流程
1、交房人持《租赁协议》、租赁保证金收据到住宅办公室终止协议,交回周转房钥匙。
2、房管员现场验房,并向交房人开具《交房验收单》。
3、交房人结清房租、煤气费、水费、电费等费用。
4、交房人持《交房验收单》第一联(白色)、第二联(粉色)、租赁保证金收据原件及缴费小票,到住宅办公室办理退租赁保证金手续,到财务处退款。
第四章 周转房的管理
第九条 申请租住学校周转房的教职工,应如实填报情况;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取消租赁周转房资格;已经租住周转房的,立即终止协议、收回周转房,并追究申请人的违约责任。人事处负责审核申请人信息。
第十条 住宅办公室负责周转房的入住管理、维护维修管理、周转房数据实时更新、周转房调配二联单的下达。大连理工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周转房的租金、水表、电表的定期计量及财务处扣款通知单的报送。财务处负责每月工资扣款。
第十一条 凡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应按规定如期足额缴纳租金、水费、电费、煤气费、采暖费等,对于逾期未缴费者立即终止协议,收回周转房。
第十二条 周转房仅限本人租住,承租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周转房转让、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立即无条件收回周转房。对拒不交回周转房的,自发现之日起,按照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计收违约金,直至收回该住房。
第十三条 周转房承租人有如下情况之一者,视为协议自动终止,承租人应无条件交回周转房,否则每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租金标准的10倍收取违约金,直至收回该住房。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本人或配偶已领取了住房货币补贴或已购买了住房。
2、承租人调离学校,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承租人辞职、自动离职。
3、承租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自费出国(境)探亲超过六个月。
4、承租人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或在户外乱搭建;
5、其他学校认定的应退房情况。
第十四条 周转房主管部门对周转房入住情况不定期调查摸底,定期入户检查,发现违规情况有权按上述规定处理并收回住房。
第十五条 如遇到学校规划等情况,学校有权终止周转房租赁协议,并在通知期满后无条件收回周转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租赁对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租用学校房屋的,不论是否签订了周转房租赁协议,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住宅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大连理工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