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各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学校各单位处理的事项。
1、初访
信访人采取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将问题直接反映给问题主管单位。
2、信访事项的受理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问题,信访接待部门不予受理;涉及违法、违纪等举报问题,信访接待部门不予受理。
信访接待单位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单位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信访接待单位不予受理;信访接待单位对已经受理并答复过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信访事项如不属于接待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由信访工作人员及时与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主管单位沟通,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主管单位。
3、询问答复意见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由信访事项受理单位书面答复信访人;信访事项情况复杂的,经受理单位信访工作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并由受理单位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4、申请复查
信访人对职能单位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查申请。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5、校内信访终结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核,学校不再受理。
大连理工大学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