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规定,现将2014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是指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满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具体政策解读请参见附件1)
符合条件的学生需要办理代偿手续,上交材料如下: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申请表见附件2、填表说明见附件3)(一式两份,原件)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复印件)
3、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有关就业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原件)(对存在选调分配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签约年限的毕业生,应出具能证明其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加盖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公章,二次证明材料模版见附件4)
4、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者,须上交助学贷款还款的中国银行卡(一式一份,复印件);
5、代偿申请附加信息表。(一式一份,原件,附加信息表见附件5);
6、2014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汇总表(电子表,附件6)。
请申请学生于6月15日前将所需材料交至各学部(院)研究生辅导员审核,各学部 (院)辅导员于6月16日前将合格学生材料以学部(院)为单位上报至研究生工作处(研教楼611房间)。
附件:代偿政策解读及表格
附件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政策解读.doc
附件2: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doc
附件3:填表说明.doc
附件4: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书格式样本.doc
附件5:代偿申请附加信息表.doc
附件6:2014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