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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连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的规定

编辑:段大勇 发布日期:2018-07-27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增强学校师生党员的党性观念,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建立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常态化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和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和相关党规党纪,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健全主题党日活动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各二级党组织要紧密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做出安排,保证每名党员都必须定期参加组织生活,保证质量。

1.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听取、讨论和审查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指示,讨论并决定支部重大问题。

2.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支委会委员参加,每月召开1次,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指示、决定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研究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处理支部日常事务。

3.党小组会。党小组会是党小组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每月至少召开1次,组织党员学习、讨论党支部决议,党员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4.党课。党课是党组织以授课形式定期对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方法,每季度上1次党课,重点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党性党纪、党的知识教育和解读国际国内形势等。

5.党日制度。将每月相对固定一天作为党日,用于开展组织生活、进行党的教育、召开党的会议、处理党务工作等。要坚持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体现党的生活特点,明确党日活动主题,使每次活动都有实质性内容、有实际效果。

第三条 坚持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制度。

1.民主生活会制度。各二级党政领导班子每年召开1次高质量的专题民主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民主生活会的主题一般由上级党组织统一确定,或者由领导班子根据自身建设实际确定并报学校党委同意。会前要深入学习、广泛谈心、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会中要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团结-批评-团结”的目的;会后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清单,落实整改责任,细化整改措施。

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制定会议方案,并提前10日向学校党委报告,学校党委常委参加和指导联系单位专题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结束后15日内,要将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向学校党委报告,并在本单位适当范围内通报。

2.组织生活会制度。各党支部每年召开1次专题组织生活会,采用支部党员大会的形式召开,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采用党小组会的形式召开。主要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交流思想、总结工作、统一认识、增进团结、相互提高为目的。各二级党组织要派人参加指导下级党组织的专题组织生活会。

3.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单位的党支部、党小组召开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领导班子单独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第四条 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师生、谈心谈话制度。各二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第五条 健全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基层党组织要结合每年1次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对党员进行评议,每名党员都要对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党性修养、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深入全面的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

各二级党组织要结合各自实际,有针对性地确定评议内容和重点。结合评议情况并综合分析党员日常表现,给每名党员评定等次并向本人反馈,对评为优秀的党员要进行表扬;对评为合格的党员要肯定优点、提出希望和要求;对评为基本合格的党员,要及时指出差距、帮助改进;对评为不合格的党员,要立足教育帮助,促进转化提高,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组织处置。民主评议工作结束后,党支部将民主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公示并报各二级党组织备案。

第六条 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坚持实事求是、高标准、严要求。自我批评要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剖析原因;批评别人要出于公心,坚持一切从工作出发,一切从党的事业出发,敢于说短亮丑,承担责任,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对待别人的批评,要有宽阔的胸怀,做到闻过则喜,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能搞无原则的纷争。要着眼于提高认识,共同进步,真正达到团结—批评—团结的目的。

第七条 抓好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落实。对师生流动党员、离退休党员等,要采取网络传送学习资料、电话短信沟通、上门入户走访、网络交流互动、定期情况反馈等切实可行的方式,确保组织生活制度落实无盲区、全覆盖,保障好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 发挥党员领导干部带头表率作用。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主动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在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上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委书记、校长和各学部(学院)党组织书记、部长(院长)每学期至少为学生讲1次思想政治理论课、党课或形势政策课,切实把党的组织生活真正开展起来。

第九条 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组织观念。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条 创新党的组织生活形式。各二级党组织要结合工作实际及党员教育管理需要,分类指导,丰富和创新基层党的组织生活形式,注重利用新兴媒体等提高党内生活的吸引力,切实增强党内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一条 从严从实执行党的组织生活纪律。每名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允许党员以任何理由游离于党组织之外。

党支部对1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要予以谈话提醒;连续2次无故不参加的,要予以严格告诫;连续3次无故不参加的,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批评教育;连续6个月没有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对组织生活不健全、执行制度不严格、组织生活质量不高的党支部,各二级党组织要责令限期整改。各二级党组织对所属基层党支部中存在组织生活指导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并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巩固基层党建阵地建设。各二级党组织要安排好党支部的学习活动场地,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标准建设“党员之家”。同时,各基层党组织要协调安排好专门时间用于党组织活动。

第十三条 加强对党的组织生活的领导指导。各二级党组织要切实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做到党的组织生活年度有安排、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学校党委把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情况纳入二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中,确保党的组织生活抓实见效。各二级党组织书记要强化责任担当意识,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主抓,对履行责任不力的,学校党委要追究党员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学校党委将加强工作指导,采取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落实不到位、走过场的,要严厉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采取措施严肃处理。

上一条:中共教育部党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下一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