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通知

关于财务处催缴提前开发票款项的通知

作者:财务处 编辑:学生助管 发布日期:2015-03-20 浏览次数:

校内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近日接到国税部门通知,要求我校从201541日起由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已提前开具发票,若合同款于201541日后到账,将面临重新缴税问题。财务处现对提前开具发票情况进行清理,要求330日前提前开发票承诺人必须将款项催缴入账,或收回已开具的税务发票送交财务处,统一交税务部门处理。对于款已到,但未开发票的项目,请于331日前到财务处开具税务发票,否则将按一般纳税人征税。

以上情况,逾期未办理带来的税款损失及风险等,由承诺人及课题组承担,具体提前开发票名单详见附件。相关业务办理请到财务处会计科(研教楼108),联系电话:84708882,手机:15504942329,联系人:丛鲜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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