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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人才

大连理工大学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

作者:Admin 来源:学校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04-2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干部交流工作,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校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院(系)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重要敏感岗位的科级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领导干部交流,是指校党委及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对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挂职锻炼干部另行规定。

第二章 交流对象

第四条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在一个单位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副处级以上的正职领导干部和重要敏感岗位的副处级、科级干部。

第五条 在同一职位任满10年的,原则上应当交流。重要敏感岗位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并采用跨部门换岗位交流的方式。重要敏感岗位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换岗位交流任职,具备条件的应跨部门交流。

第六条 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招生等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换岗位交流任职,具备条件的应跨部门交流。

第七条 新提拔的重要敏感岗位干部一般应换岗交流任职,具备条件的应跨部门交流。新提任的一般岗位副处级以上干部应当有计划地换岗交流任职。

第八条 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

第九条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或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第十条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交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

(一)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一个任期的(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三章 交流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 干部交流可以在学校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各单位间进行。

第十三条 校机关应当注意选调院系干部,特别是优秀年轻干部到机关任职,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选派机关干部到院系任职。

第十四条 有计划推进校机关与直附属单位、后勤、产业系统间干部的交流。注意选调和推荐在校机关、院系工作的优秀干部到上述单位任职。

第十五条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或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领导干部,可在本系统内交流,也可与其他系统交流。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干部交流工作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校党委可授权组织部直接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组织部拟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报校党委;

(二)组织部根据校党委决定,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

(三)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交流干部名单;

(四)校党委或者组织部与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五)组织部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八条 干部交流应突出重点,增强计划性、针对性,注意与领导班子换届调整相结合。正职领导成员未任满一届的一般不交流,同一单位党政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同时交流;领导班子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免的干部,交流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按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审计。

第五章 交流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干部交流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纪律:

(一)任何单位必须执行校党委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二)各级党委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任何人不得借干部交流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

(三)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四)调出单位应尽快向调入单位转递交流干部的相关材料,提供的情况和材料应真实,不得弄虚作假。调入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有关材料。

(五)干部调离时,不得违反规定随调工作人员,不准随带公共物品;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

第二十条 实行干部交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应当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校党委、纪委及组织部负责对干部交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干部交流激励机制。坚持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采取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措施,鼓励干部到基层经受锻炼,建功立业。

第二十三条 校党委及组织部应关心爱护交流干部,妥善安排其工作、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干部调入、调出单位应当相互配合,帮助交流干部解决困难和问题,解除其后顾之忧。

第二十四条 校党委及组织部应当跟踪了解交流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工会、共青团等人民团体的干部交流,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附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投资公司等校内其它机构的干部交流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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