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7号)和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教财厅[2007]4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是指产权为学校所有并构成学校资产的房屋、基础设施、车辆、设备、仪器、家具等物质资产。为方便统一管理,土地使用权和独立建账的大型软件也按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资产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固定资产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第二条 资产处置审核小组(以下简称资产处置小组)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组成,负责对固定资产处置进行审核,向学校提出处置意见或在权限范围内对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的处置意见进行审批。
学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授权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为固定资产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部门或单位未经学校授权不得对资产进行处置。
授权资产处置部门,指在学校的授权或批准下,负责资产管理部门委托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处置或承担其中部分工作的部门。
资产使用部门,指资产的日常使用、维护和管理的部门,按规定程序对资产处置提出申请或建议。
第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1、内部调剂与修旧利废原则。凡在资产使用部门构成闲置(连续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应退回资产管理部门,由资产管理部门在学校范围内调剂;凡固定资产出现局部损坏尚未达到报废标准的,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资产使用部门按学校确定的分工对其进行修复,重新使用。
2、论证评估原则。凡原值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必须进行风险和价值评估,其中4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处置小组评估;4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处置小组组织专家评估;100万元及以上的需由资产处置小组委托社会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合理价值。
3、权限与程序原则。固定资产处置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置,未经学校授权的任何个人和部门均不得擅自处置或不按规定程序处置。
4、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凡资产原值1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必须按程序申报、审核、评估、审批、处置;出售、出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且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应通过招标或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理。严禁私下授受、暗箱操作。
5、收支两条线原则。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必须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直接上交学校财务处专门账户,按学校“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该项收入的支出方式与用途,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截留固定资产处置收入。
第二章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四条 一次性处置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学校审批,报教育部备案。其中:
1、原值在40万元及其以上的固定资产的处置,由资产处置小组提出处置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2、原值在40万元以下、5万元及其以上的固定资产的处置,由资产处置小组审批;
3、原值在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的处置,由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条 一次性处置原值在100万元及其以上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准备申报资料,资产处置小组签署意见,主管校长审核,校长办公会通过,上报教育部。其中原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教育部审批;原值在800万元及以上的,由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章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第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程序
1、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处置书面申请,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或直接报送资产管理部门;
2、资产管理部门受理,准备相关资料;
3、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资产处置小组、申报单位现场察看,必要时组织专家鉴定(资产报废)或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或捐赠),并提出鉴定或评估报告;
4、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意见,交由资产处置小组研究,按审批权限审批或提出处理意见上报;
5、学校权限内的资产处置,由主管校长审批,形成备案文件;超过审批权限的资产处置,形成申报文件,由学校审核确认后,上报教育部、财政部;
6、接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后,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处置手续和实物处置,财务处进行账务核销,并按要求报教育部备案。资产处置收入全额上缴学校财务。
第四章 固定资产处置方式与要求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属于学校重大事项,任何个人或单位无权擅自提出或同意土地使用权转让。确因学校发展或城市规划需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必须由学校授权的代表或单位负责经办,并按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管理规定处置。资产管理部门协助,并对资产登记和地籍进行变更处理。
第八条 房屋建筑物与设施处置
凡属于学校投资并已作为学校资产登记的教职工住宅及配套设施需要出售、出让、转让给个人或单位的,学校住宅管理部门作为申请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提出处置申请,并按学校职能分工处置,处置后应到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资产登记变更处理。
凡属于学校投资并作为学校资产登记的房屋及配套设施需要作为投资性质转为经营性资产或出售、出让、转让的,由校产业管理部门或学校授权的部门作为资产处置申请人提出申请,按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管理规定批准后方可处置。
凡属于学校规划建设需要对建设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或设施进行拆除的,由学校基建管理部门作为申请人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经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拆除,学校档案馆拍照留档,资产管理部门作资产登记变更。
凡经过鉴定属于危房或到达报废年限予以拆除的房屋或设施,由房屋管理部门作为申请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处置手续。
第九条 车辆处置
凡属于使用学校经费购置的车辆,在尚未达到报废年限或报废标准的,使用单位不再使用的,应交回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校内调剂;确属闲置不能利用的,由资产管理部门作为申请人提出出售、出让、转让;由资产处置小组提出处置意见,按程序进行处置。
凡属车辆经鉴定需要报废处置的,由车辆使用人按地方车辆管理部门规定及有关报废程序执行报废,并持单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登记变更。
第十条 设备、仪器及家具处置
凡尚未达到报废条件的设备、仪器或家具,构成闲置的,由使用人交回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校内调剂。校内无法调剂的,由资产管理部门保存或提出处置。
凡已达到报废条件或年限的,由使用人提出报废申请,资产管理部门受理并按有关程序处置;其中计算机等小型电子类产品,正常报废年限为3至5年。到达正常报废年限的,由资产管理部门通知资产使用部门,资产使用部门未特殊声明保留的,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销账和报废处理。
凡没有达到正常报废年限的已损坏且无法修复的设备、仪器及家具,由使用人提出处置申请,资产管理部门受理处置,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凡发生仪器、设备丢失的,使用人在自发现之时起24小时内,应到有管辖权的公安部门报失,取得证明,并于3日内向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待责任查明后,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校公安处提出处置意见,包括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赔偿意见,资产审核小组审核或提出处置意见上报处理。资产管理部门按学校审批意见作资产登记变更处理。
第十一条 大型软件处置
作为资产独立登记的大型软件的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复制与他人;需要处置的,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并按设备仪器的相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二条 凡在固定资产处置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大连理工大学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大工校发[2006]8号)规定给予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在资产清产或盘查过程中,发现固定资产失踪(包括私自转让、赠与、变卖,或私人匿留的)或丢失,使用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找回,又不能说明失踪原因的,由个人按原价或学校认定的价格赔偿。
第十四条 由于仪器、设备等类资产被带离学校工作场所而发生被盗事件致使资产丢失,使用人或责任人能够说明原因,且能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则由使用人或责任人按丢失的资产折旧价格的30%赔偿;不能提供证明的或因个人疏忽丢失的按折旧价格或原价或学校认定的价格赔偿;但经学校批准的免除赔偿责任的除外。
第十五条 车辆使用人应对车辆进行强制性保险(包括防盗保险),发生涉险事件应积极争取赔付;由于个人原因造成车辆损失或丢失,超出赔付额之外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条 由于使用人违反操作规程或常规致使仪器、设备、家具损坏或损毁的,由责任人按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全额或学校认定的额度赔偿。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学校已有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与现行法规或法规性文件不一致时,按法规或法规性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图书等其他固定资产的处置,参照本办法由授权资产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