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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资产管理

大连理工大学公房大型维修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来源:学校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04-20 浏览次数:

大工办发〔2003〕8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公房大型维修的需要,加强学校对公房大修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房大型维修项目,是指我校使用多年的用于科研、教学和管理目的,整体结构安全,仍可继续使用多年,但需要整体改造的建筑项目。

第三条 公房大型维修项目的实施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及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制定公房大型维修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房大型维修项目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合法、公开、公正、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公房大型维修项目领导小组负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公房大型维修项目采用校、院(系)两级共同管理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学校成立公房大型维修项目领导小组,作为学校代表,负责大修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房大型维修项目领导小组下设监审组,承担领导小组指派的监督审查工作,大修的具体工作由国资处负责。

第七条 公房大型维修项目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房大型维修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实施细则;

(二)组建监审组,确定其成员并规定其职责;

(三)作为法人代表制定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审定招标方案及招标文件,审定投标人资格,主持开标评标,审定评标结果并确定中标人;

(四)对重点项目及重大决策问题向学校报告,执行学校的决定;

(五)其他决策事宜。

第八条 国资处是公房大型维修项目的总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学校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年度公房大型维修项目的计划;

(二)编制公房大修方案、规划,编写标书等;

(三)对投标人资格进行预审,组织专家对投标人进行考察,经公房大型维修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现场勘察和招标答疑,抽取专家名单组成评标委员会;

(四)负责开标仪式和评标会议的会务工作,将评委会评审意见报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五)办理中标通知书,参与合同谈判,审查合同草案;

(六)项目施工过程中监督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

(七)负责施工经费的审核和发放;

(八)项目完成后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估。

第九条 大修监审组主要职责为:

(一)参加公房大型维修项目领导小组组织的对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的审查,派人参加对投标人的实地考察;

(二)监督开标及评标过程,独立向公房大型维修项目领导小组提出监审报告,对评标的合法性、公正性、公开性、合理性做出评价;

(三)对招标评委会成员、国资处成员是否遵纪守法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纠正,严重的上报校纪检部门查处;

(四)对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五)公房大型维修项目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院(系)是公房的使用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参与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规划,标书编制;

(二)向国资处推荐经院(系)认可的投标单位;

(三)选派代表参加开标、唱标、评标过程;

(四)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现场跟踪管理。

第三章 工程的组织

第十一条 公房大型维修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实施。

第十二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资处提出招标计划,编写招标文件,并报公房大型维修项目领导小组,公房大型维修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国资处组织招标相关文件;

(二)国资处发布招标信息,与院(系)共同汇总投标单位相关材料;

(三)国资处准备资格审查文件,组织对投标人的实地考察;监审组参与考察;

(四)招标办公室向公房大型维修项目领导小组提交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资料,公房大型维修项目领导小组确定入围投标单位;

(五)国资处向入围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人现场勘察,并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澄清;

(七)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八)国资处随机选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上报公房大型维修项目领导小组审定;

(九)公房大型维修项目领导小组主持开标,监审组监督;

(十)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监审组提交监审报告,报公房大型维修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原则上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十一)国资处发布中标通知书;

(十二)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具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企业资质,具有与招标工程相当的前期工程经验,并在以往工程中从未出现劣质工程,也没有发生过投标违规行为。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该项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标段的投标。

第十四条 中标人必须统一组织工程施工,禁止分标。

第十五条 国资处聘请专业监理单位和甲方代表负责监督施工质量,并行使以下职责:

(一)监督中标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组织施工;

(二)代表业主监督建筑材料质量和工程质量;

(三)及时向国资处汇报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国资处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国资处组成评估小组对工程进行独立的质量评估。各种资料完备后,进行工程验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负责公房大型维修项目的管理人员应遵守相关法规,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十八条 国资处工作人员和监审组监审人员以及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应遵守招标评标纪律,不得在招标过程中以及评标时泄漏任何与招标、投标有关的秘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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