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通知

关于实行购置进口产品申报制度的通知

编辑:胡鹏旭 发布日期:2014-09-19 浏览次数:

校内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文件要求,我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行购置进口产品申报审批制度。凡购置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进口产品(包括仪器、设备、耗材等),必须在每月25日前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购置申请。购置申请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汇总后,上报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汇总直属高校购置申请后,报财政部审批。学校在收到财政部正式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采购。未经申报或申报未获批准的项目,不得采购。一个申报审批周期大约需要30天(不含采购周期)。

使用人或使用单位需提交“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见附件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见附件四)和“论证专家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五)。请认真阅读附件一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并参照样表。样表可在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网站(cgzb.)下载。

(现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

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联系人:于青,联系电话:84709135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联系人:杜艳艳,联系电话:84706425

 

附件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附件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附件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附件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

附件五:论证专家签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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