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的管理,严肃纪律,保持清廉,根据中央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礼品是指学校各单位及个人在国内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物和纪念品。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部(学院)、部,机关各职能部门、各直附属单位(以下简称“学校各单位”)及个人的国内外公务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学校成立公务礼品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学校办公室为牵头单位,档案馆,纪委、监察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公务礼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务礼品的建档和日常管理;
(三)决定公务礼品的处置方式;
(四)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公务礼品的移交、处置、保管和使用等情况;
(五)对学校各单位及个人接受公务礼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解决公务礼品管理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公务礼品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召开公务礼品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会议;
(二)组织起草公务礼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统筹公务礼品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第三章 移交和处置
第六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重大活动和本单位所接受公务礼品的移交工作;其它单位负责本单位所接受公务礼品的登记、移交工作。各单位应自受礼之日起(在外地接受公务礼品的,自回学校之日起)一个月内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公务礼品登记表》,并到档案馆办理公务礼品移交手续。
第七条 所受礼品,价值按照我国市价折合人民币不满200元的,留归受礼人使用;200元以上的,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贵重礼品,高级工艺品,有重要历史价值的礼品,由受礼单位按规定移交档案馆保存;
(二)专业用品、设备器材和具有科研价值的礼品,高中档电子产品、实用物品按规定移交档案馆,经公务礼品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批准也可留给受礼单位;
(三)食品、水果、烟酒糖茶类等礼品,可以归受礼人本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四)其他贵重物品和未经公务礼品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归受礼人或者其所在单位的物品,全部移交档案馆。
第四章 保管和使用
第八条 档案馆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实物档案管理细则》对公务礼品档案进行分类、编号、排列、标注、编目及拍照。根据公务礼品材质提供适合的保管保护条件。
第九条 档案馆负责公务礼品的永久保存,对由于体积较大等原因不适合移交档案馆、对受礼单位具有重要意义或特殊作用确需在受礼单位留存的公务礼品,也应先办理移交手续,再办理长期借用手续。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因重大活动需借用公务礼品时,应说明用途及借用时间并到档案馆办理手续。借用单位归还礼品时,工作人员应仔细检查,核查完好无误后方可签字收回并立即入库。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纪委、监察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务礼品的移交、处置、保管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遵循“谁接受、谁负责”原则。对违反规定处置公务礼品和失职、渎职造成公务礼品缺失、毁损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盘锦校区和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单位及个人接受的公务礼品参照上述办法由本单位自行管理,定期向公务礼品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汇报移交、处置、保管和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7日起施行。
附件:《大连理工大学公务礼品登记表》
附件:
大连理工大学公务礼品登记表
登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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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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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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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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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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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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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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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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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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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地及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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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礼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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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礼人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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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礼人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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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礼单位及赠礼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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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礼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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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礼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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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礼单位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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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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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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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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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礼品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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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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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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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人签字: 接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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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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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两份,公务礼品接受单位、档案馆各存一份)